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电力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3785.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GB/T15173电声学声校准器
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1402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10-29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pdf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gGPgEmg9zLvl2k56pt69oA 提取码: ZYGS(中赢供水首字母)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construction
建筑施工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工程后期的建筑装饰和装修,建筑物拆除、场地准备及其他建筑活动,不包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室内装修等活动。
3.2建筑施工噪声constructionnoise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3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4等效连续A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
Leq——等效声级;
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5建筑施工场界boundary ofconstructionsite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6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buildings
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7最大声级maximumsound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Amax表示,单位dB(A)。
3.8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昼间指夜间时段以外的其他时段。
3.9
背景噪声background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噪声的总和。
3.10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automaticmonitoringsystemofconstructionnoise
采用无人值守方式连续进行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并实时进行噪声数据统计分析、传输和储存的系统,一般由一台或多台噪声监测子站、配套设备(气象采集、音视频采集等)及噪声监测管理平台组成。
4噪声排放限值
4.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昼间夜间
7055
4.2夜间场界噪声最大声级超过表1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3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测量,并以4.1和4.2规定的排放限值作为评价依据。
4.4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户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
4.1和4.2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5噪声排放监测要求
5.1测量仪器
5.1.1应采用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其电声性能应符合GB/T3785.1对1级或者2级声级计的要求,设置为A频率计权方式和F(快)时间计权方式。测量时传声器应安装防风罩,所使用的防风罩应满足相关性能要求。
5.1.2声校准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1级声级计应使用1级声校准器校
准,2级声级计应使用1级或2级声校准器校准。
5.1.3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5.1.4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应符合HJ1402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性能要求。
5.2测点布设位置
5.2.1测点布设原则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大影响的位置。
5.2.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5.2.2.1一般情况测点设在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建筑施工场界外1.0 m,测点高度距地面1.2 m以上。
5.2.2.2当场界有围墙或声屏障等具有隔声效果的围挡设施,但仍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于施工噪声直达声的影响区域时,测点位置应设在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建筑施工场界外1.0 m,且高于围挡设施0.5 m以上的位置。
5.2.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2.3.1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例如:场界位置无法到达、围挡设施过高无法在5.2.2.2规定位置布点、声源位于高空导致受噪声影响较大的位置位于场界上方高空无法布点等情况,测点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0 m,且高于地面1.2 m以上的受噪声影响较大的可布设位置。
5.2.3.2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户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 m以上、距地面1.2 m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监测指标及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免费咨询热线
183-9097-2823Copyright © 2020 长沙中赢供水设备 备案号:湘ICP备1300402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