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
1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
1.0.4 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也可将相关验收类别的工作合并进行。
1.0.5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L/T 631.1~SL/T 631.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CJJ 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TG F80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0.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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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2分部工程separated part project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
2.0.3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依据建筑物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验收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施工部位(层、块、区、段)或施工项目,每一施工部位、项目为一个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
2.0.4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观察以及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5验收 acceptance
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0.6 专项验收 special acceptance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设施及档案等进行的验收。
2.0.7 专业验收 professional acceptance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交通、电力、建筑、市政及信息化(数字孪生)等专业工程按相关标准进行的验收。
3基本规定
3.0.1 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3.0.2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下列内容: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 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调整概算文件。3 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3.0.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验收工作计划应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报送。
3.0.4验收文件分为提供文件和备查文件,验收提供文件清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验收备查文件清单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
3.0.5 项目法人应统一组织验收文件制备,并按相关规定对验收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3.0.6 有关单位应保留验收相关记录,按要求提交验收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0.7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接、移交使用。
3.0.8各类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的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随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9 专项验收和专业验收应执行相关规定。
3.0.10除另有规定外,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3.0.11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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