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为保证泵站运行安全可靠、高效经济,适应更新改造的需要,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灌溉、排水、调(引)水及工业、城镇供排水的大中型泵站及安装有大中型机组的小型泵站的安全鉴定。其他小型泵站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泵站安全鉴定应分为全面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全面安全鉴定范围应包括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专项安全鉴定范围宜为全面安全鉴定中的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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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保证泵站运行安全可靠、高效经济,适应更新改造的需要,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灌溉、排水、调(引)水及工业、城镇供排水的大中型泵站及安装有大中型机组的小型泵站的安全鉴定。其他小型泵站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1.0.3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可按一处泵站进行安全鉴定;由共用进出水建筑物的两个及以上机房组成的泵站,可按一座泵站进行安全鉴定。
1.0.4泵站安全鉴定应分为全面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全面安全鉴定范围应包括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专项安全鉴定范围宜为全面安全鉴定中的一项或多项。
1.0.5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
1建成投入运行达到20~25a。
2全面更新改造后投入运行达到15~20a。
3本条1款或2款规定的时间之后运行达到5~10a。
1.0.6泵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或专项安全鉴定:
1拟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2需要扩建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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